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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酒席沒領證就買房“房產”成婚前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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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了酒席沒領結婚證就買房明明是母親和繼父辦了酒席向親朋好友宣告結婚後買的房 現在卻成了繼父一人的婚前財產。昨日 趙女士打電話向晨報諮詢 母親去世後 她有沒有該房的繼承權?1985年 劉先生和王女士結婚 婚後一年王女士因難產去世婚禮主持人企畫 留下兒子小劉。隨後的6年時間裏 都是劉先生一個人撫養兒子。然而 劉先生的生意越做越大。 根本無暇顧及兒子的學習 便經人介紹認識了單女士。1993年5月 兩人在長輩的主持下 辦了幾桌酒席算是宣告正式結婚。1994年6月 夫妻兩個商量著買了一套房子 當時因為夫妻感情一直很和睦 單女士將自己的6萬元私房錢拿出來交給劉先生買房 還將房子登記在劉先生個人名下。1994年底 兩人補辦了結婚。2013年 單女士因病去世。近日婚紗公司 她與前夫所生的女兒趙女士找到劉先生要房子 說房子是單女士和劉先生婚後買的房 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她有權繼承母親的那一半房產。劉先生不答應 雙方一直爭吵不斷。湖北仁義律師事務所丁嫣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 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按事實婚姻處理;公佈實施以後 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台北自助婚紗 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本案中 趙女士的母親和劉先生是1994年2月1日後結婚 此前他們的關係不能算事實婚姻。 只能算同居關係。兩人買房在前且房屋登記在劉先生個人名下 而補辦結婚證在後 該房就應被視為劉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 單女士無此房產權 其女兒趙女士不能繼承該房產。【社會新聞】妻子產子丈夫要求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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